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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条例》:车停人行道 被拖走还得罚
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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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曝光不文明行为

车停人行道 被拖走还得罚

  提起“不文明行为”,我们可以想到很多问题,而对于不文明行为大多只能说服、劝导。不过5月1日就要正式施行的《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针对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有损城市形象、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极不相称、广大群众深恶痛绝的不文明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提高了不文明行为的违法成本。条例都对哪些不文明行为进行了规范?哪些行为又会受到处罚呢?结合滨海新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和新条例即将实施,今起,本报法治滨海版推出“学新规 做文明市民”专栏报道,记者将就身边不文明行为现象、案例,结合调查,并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予以详细解读。

  不文明现象:车停人行道四五天

  前不久,市民张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车,但他所居住的老小区停车位有限,由于下班比较晚,小区车位都被其他业主占了,张先生只能将车停放在小区附近的人行便道上。由于该人行便道平时行人不多,他就认为临时停放应该不会耽误其他行人行走。然而在新车停放人行道的第二天,张先生突然接到父母打来的电话,立即赶往老家处理家事。四天后,张先生回到家却发现自己的车已经被警方拖走,并且还告知他要缴纳罚款。张先生很不服气,他称平时总能看见有人将车子停在人行道上,自己不是第一个违反规定的,凭什么拖走他的车。另外,人行道到底能不能停放机动车,他想彻底弄清楚。

  记者在部分居民区附近看到,像张先生这样为了图方便临时将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的现象其实非常普遍。特别是老旧小区周边,由于老旧小区内停车位有限,因此人行道自然成了周边居民停车的“好地方”。另外记者还在塘沽和平路、东大街附近看到,人行道被占用情况也十分严重。周边居民对此却很有意见,并希望交管部门加大检查执法力度,还行人正常通行的道路。

  看新规:不按规定停车应受罚

  天津浩悟律师事务所的曹志平律师说,《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违规鸣喇叭的;(二)违规变道、掉头的;(三)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四)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五)不按照规定停车的。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据此,不按规定停车的行为不仅仅是不文明行为,还触犯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罚。

  律师说法

  人行道停放机动车应受何处罚?

  曹志平律师说,人行道是供行人通行的专用通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但有个例外的情况,即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位。除此之外,任何车辆均不得停放在人行道上。如果将车停放在人行道上,若驾驶人在场,应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若驾驶人不在场或拒绝驶离,除处以罚款外,还可以将车拖离现场,但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停车地点。罚款数额为20元以上200元以下。

  车辆停放人行道 交警能拖车吗?

  曹律师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市民在未划定车位的人行道上停车,已违反了交通法规,交警有权对其处以罚款并将车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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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滨海时报  编辑:宋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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