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报》报道,《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民作为城市的主体,是城市发展与文明进步的能动力量。城市市民人文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城市的发展,决定城市化建设的高度和质量。当前,本市正处于滚石上山、发展转型的节骨眼上,市委、市政府已经明确了全市高质量发展目标,明确了高质量发展战略,明确了各项具体工作。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来看,就更需要着力培育城市市民人文素质,提升其内涵。此次《条例》的出台,及时、精准地适应了这种要求。
以往,公共场所赤膊、“广场舞”噪音扰民、行人闯红灯、司机不礼让行人、携犬外出不使用束犬链、不清理犬只粪便、在公共区域搭设灵棚等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对居民生活乃至城市形象都造成了不良影响。即将实施的《条例》不是一般性的倡导性文件,而是系统性且必须贯彻落实的政策法规。按照此文件的规定,上述不文明的行为,不仅被明令禁止,而且有着具体的禁止之处罚措施,这破解了困扰百姓多年来争议且难于解决的问题。
例如《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赤膊的;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随意插队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的,其他有损城市形象、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如不听劝阻,将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规定,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500元罚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这些处罚措施,无疑会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倒逼市民自律。
同时,《条例》不仅有惩罚,还有倡导与奖励措施。例如,第四十四条规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选条件;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其工作人员、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鼓励、表彰……
《条例》是一个非常好的文件,既有倡导与奖励,也有惩罚措施,只有这样才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与促进我们的社会实现全面进步,进而与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相适应。
(作者为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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