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培养道路行人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不仅是道路交通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措施之一。即将实施的《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也对行人在道路上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约束和规范。行人在道路上不得有哪些行为?除了罚款外,还有哪些惩戒措施?
新规解读
自去年7月起,天津市交管局技术人员借助科技力量,应用电子警察抓拍记录功能提升对行人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电子警察”不仅抓拍行人闯红灯,交警部门还将在“行人闯红灯曝光台”显示屏进行公布,对于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当事人及多次闯红灯的违法当事人纳入诚信记录。而 “电子警察”抓拍行人闯红灯系统去年10月已在新区第二大街与太湖路交口投用。如今,《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即将实施,其中规定,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行人跨越护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该条例可以更好地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对不文明的闯红灯现象起到监督、劝导、约束的作用。
闯红灯被曝光 是否侵犯名誉权?
天津浩悟律师事务所的曹志平律师说,公民的名誉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是外界对公民自身价值的认可,但享有名誉权并不代表可以不接受社会监督、他人检举和法律的制裁。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如果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而抓拍设备会对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电子警察”曝光行人违法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警醒群众,维护交通秩序,并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个人诚信记录涉及哪些方面?
曹志平律师说,现如今很多违法行为都可能与个人诚信记录挂钩,闯红灯违法行为也不例外。根据《滨海新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统一部署,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建筑师、会计审计人员、统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专利代理人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配合市有关部门明确本系统、本领域重点人群诚信记录内容,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更新、备案、修复程序,建立健全相关人员诚信档案,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信息动态更新,并及时推送至对口市级部门,由对口市级部门统一推动至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支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依法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
行人在道路上
哪些行为属违法?
曹志平律师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不得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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