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道|《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天朗之声(第四章)
诵读|董宇;天朗儿童团:刘德篪,十岁,四年级,和平区耀华小学;任珈仪,九岁,三年级,河西区上海道小学。
(策划:王霞;录音合成:长乐;美工:广恒;责编:长乐;编辑:冯彧)
第四章倡导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选条件。
第四十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其工作人员、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鼓励、表彰。
第四十六条倡导和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树立孝老爱亲、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的良好家风。
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家庭等荣誉称号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第四十七条 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单位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第四十八条 倡导和鼓励个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
个人无偿献血、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的,本人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
第四十九条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十条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活动。
单位、个人开展或者参与前款活动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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