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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上周我们已经对《条例》内容进行了综述,下面跟您详细解读一下《条例》对公共场所行为举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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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期以来,“膀爷”、“霸座”、“插队”、“广场舞扰民”现象接连成为社会热点,《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这些违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亮出“红牌”。
《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提出,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②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③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④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⑤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⑥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⑦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
《条例》第五十五条同时明确了下列行为将受到处罚:①在公共场所赤膊的;②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随意插队的;④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的;⑤其他有损城市形象,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这些行为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朋友们,以上是《条例》对公共场所行为举止的规定,听似简单却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请朋友们自觉遵守以上规定,让文明行为成为一种习惯。下一期我们将为您解读交通出行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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