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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条例》:驾乘车辆应杜绝“车窗抛物”
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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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驾乘车辆应杜绝“车窗抛物”

  正在行驶的车辆,车窗突然打开,一团垃圾被随手扔出来。这种市民日常生活偶遇情况,不仅是不文明行为,更属于违法行为。自《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至5月15日,公安交管部门共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物违法行为约450起。

  “车窗抛物”这类不文明行为,会给行车安全带来极大隐患。记者在和平区南京路随机采访时,一名女驾驶人告诉记者,“我在高速公路上就遇到过‘车窗抛物’的情况,当时前面那辆车中突然抛出一个矿泉水瓶,我赶紧打轮躲避,一瞬间差点撞到旁边的车。如果由此酿成撞车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据公安交管部门介绍,从查处的450起“车窗抛物”违法来看,乘车人的违法比例占九成以上。按照规定,对乘车人的“车窗抛物”将依法处以罚款50元,对驾驶人在行车中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依法处以罚款100元。提示驾乘人员应自觉遵守《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杜绝“车窗抛物”违法行为。驾乘人应在车内准备垃圾袋,在到达目的地停车后,将垃圾袋扔到垃圾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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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天津日报  编辑:宋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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