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声课堂 | 大喇叭广播:《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三
市民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听“大喇叭”广播。上一期我们已经对《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公共秩序篇的内容进行了解读,下面我们共同学习《条例》在交通出行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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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出行方面的不文明行为是群众比较关注的重点,为此,《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行人闯红灯、跨越护栏,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违规鸣笛、变道、掉头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一)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二)行人跨越护栏的。第六十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违规鸣喇叭的;(二)违规变道、掉头的;(三)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四)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五)不按照规定停车的。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外,“抢夺方向盘”“毁坏共享单车”这些热点不文明行为,也将面临处罚。《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故意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出行方面的不文明行为,不仅危害交通安全、扰乱交通秩序,而且还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请广大村民朋友们积极学习、宣传、践行《条例》内容,保障自己和他人的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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