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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男子“赤膊”收到罚单
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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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施行,其中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赤膊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罚款处罚。近日,静海区独流镇男子顾某某因在公共场所赤膊不听劝阻被处罚,成为本市首例因在公共场所赤膊被处罚的市民。

  5月17日上午11:20,静海公安独流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一名男子在公共场所赤裸上身。民警立即赶往了现场,在一购物中心内找到了这名男子,而他此时仍在旁若无人地光着膀子闲逛。

  据当时处警的刘警官介绍,这名男子名叫顾某某,今年40岁左右,家就住在附近。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教育,责令他穿上上衣,立即停止不文明行为。但顾某某对民警的劝告不以为然,拒绝穿上上衣,并表示“这大热天的,光个膀子怎么了?”随后,民警给男子讲解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令其签下《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告知书》。没想到,在签完字之后,男子竟然仍然不将上衣穿上,还准备拎着衣服离开购物中心。无奈,民警只得将其依法传唤至派出所。

  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民警依法对顾某某处以50元罚款处罚,这名男子也成为静海区首例因赤膊被处罚的人。

  被处罚后,顾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也是后悔不已,表示愿意改正赤膊的习惯。

  民警提醒

  天气再热 也别“赤膊上阵”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一条就是:在公共场所赤膊的;第二条则是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

  以往每年天热的时候,广场上、大街上、饭店里,一些男性市民为图凉快,脱光上衣打赤膊,成为了夏日里一道不和谐的风景,被人们戏称为“膀爷”。民警提示,在《条例》施行之后,这些行为则均被视为不文明,如果不听劝阻将会受到处罚。

  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不少市民都表示,不文明的纳凉方式看起来很没有素质,公共场合是大家的,大家应该共同维护,营造文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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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每日新报  编辑:宋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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