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施行,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赤膊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是要罚款的!5月17日,在静海区独流镇,一男子光膀子在公共场所闲逛,民警到场让他穿上衣服,他还不改正说:“没门!”。依照文明条例,民警开出罚单,金额50元。希望经过教育和处罚,这位赤膊男子以后改正陋习,文明逛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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