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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条例》 养犬有“规矩” 乱象变少了
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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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已逾半月,不文明养犬乱象有了哪些改善?都有哪些人因为不文明养犬接受处罚?公安养犬治理取得了哪些成效?昨天,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进行了走访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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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变化1

  路边狗便少了

  “现在和以前相反,外出遛犬的拴牵引绳的多了,便道上原来经常可见的狗便几乎看不见了,早上遛弯经常看见市民用随身携带的小铲子自行清理狗便。对于这样的变化,特别开心。”昨天上午,记者在烟台道附近针对养犬问题进行随机采访时,市民李女士说。

  采访中,市民纷纷表示,《条例》施行不到一个月,身边就悄然发生了明显变化,可见《条例》对文明养犬的促进作用很明显。

  “虽然还有个别市民晚上到公园广场遛犬不拴牵引绳,但是已经越来越少了。”一位市民表示。

  变化2

  自觉办证多了

  “您主动来办理养犬登记,是好事。但是,您饲养的犬属于烈性犬,是不允许在建成区饲养的,所以不能给您办理。”5月23日,家住和美苑的一位居民携带自家饲养的犬来到大沽派出所,主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却因不清楚具体养犬规定而被拒。民警一番讲解之后,限期由其自行送往非建成区饲养。

  “去年大沽和北塘等区域由非建成区划入建成区之后,养犬居民因为登记注册费比之前高,办理养犬登记和注册的积极性大大降低。” 大沽派出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条例》施行至今,在派出所和街道等联合宣传教育引导下,辖区居民自觉办理养犬登记的文明意识有了很大提高。

  除了依规办理养犬登记,截至目前,该所已捕捉收容未经免疫、无标牌犬以及无主犬和流浪犬30余条,有效规范了养犬管理,提升了辖区城市文明。

  举措

  已有多人受罚

  在宣传教育引导之下,公安机关严格执法也为促进新区市民文明养犬起到促进作用。日前,南海路派出所民警在巡查时发现,市民焦某在开发区某小区一超市内饲养了一只烈性犬且未在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民警依据《条例》等相关法规,依法给予其行政罚款处罚,并将其饲养的犬只收缴。在这之后,北塘派出所接到一张举报居民违规养犬转递单。经查,辖区居民王某在家饲养了3只烈性犬,均未办理养犬登记。社区民警调查取证后,依法给予罚款、收缴违规犬只的行政处罚。此外,大港区域一小区居民李某也因违规饲养犬被胜利派出所予以罚款、收缴犬只的行政处罚……获悉身边有不文明养犬人受到处罚,很多养犬市民纷纷自我约束起来。

  《条例》出台之后,滨海新区公安局就开始结合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开展整治不文明养犬专项行动。《条例》施行至今,“110”接报在建成区饲养烈性犬、携犬出户未采取安全措施等涉犬警情40余起,收缴无主犬只和违规犬只200余条,新办理养犬登记180余证次,且已有多位市民因不文明养犬而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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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滨海时报  编辑:宋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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