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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不文明行为挨罚啦(第二季)
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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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条例》真正落地见效,执法人员走进社区里巷,依法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编前语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的刚性约束才能真正发挥出来、起到作用。

  我市施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满月”,连日来,各级执法部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执法检查,惩处了一系列不文明行为,疾风厉势保障《条例》实施,推动文明行为养成。

  接下来,本报继续为您剖析不文明行为典型案例──

  不文明出行篇

  行人闯红灯 罚!

  ■ 相关条款:

  《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第一条就是“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

  ■ 案例回放:

  5月18日11时14分,张某良沿滨海新区轻纺大道由西向东穿过路口时,实施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发现,张某良违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有关执法部门分析,行人闯红灯违法行为,主要是由于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总是以“觉得路口没车”“没看好红灯”“我到路口中间不碍事的地方等绿灯”等原因为借口,直接造成路口直观通行秩序不佳,形成一定安全隐患。这就要求执勤民警严格管理,在路面执勤时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让群众能够树立安全出行的意识,还要加大对行人违规违法的处罚治理力度。

  不走人行横道 管!

  ■ 相关条款: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 案例回放:

  5月2日上午,执勤交警王磊在滨海新区汉沽新开路与太平街交口执勤时,发现一个不走人行横道的孕妇,且孕妇手中还领着一个小女孩。王磊及时赶到孕妇身边,制止了孕妇的违法行为。制止完毕后,王磊向当事人讲明了其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应受到的相应处罚。孕妇以怀孕为由,拒不服从民警执法,且非常不配合。

  鉴于此,执勤交警将该孕妇劝到了路边,对其进行耐心解释,并给当事人看《条例》的执法依据,当事人看后深表理解。同时,执勤交警还向小朋友宣讲了相关《条例》,在对大人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对小朋友也进行了教育。执勤交警王磊表示,在查处违法行为时,要利用好执法记录仪,对证据进行有效固定,同时最好随身携带宣传手册,以便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

  不文明生活篇

  乱贴小广告 罚!

  ■ 相关条款:

  《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 案例回放:

  5月1日上午,滨海新区新河街综合执法大队接到辖区四季雅苑物业举报,称有人在该小区1栋至4栋楼内张贴小广告。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并见到了张贴修锁广告的李某(男,24岁,黑龙江省人,自营一家修锁店)。在认定李某随意张贴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后,执法人员依据《条例》规定责令李某将张贴的广告清除,并处二百元罚款。

  在执法过程中,李某认为按照“惯例”清除小广告即可,不需要再缴纳罚款。执法人员手持《条例》向李某进行了宣传讲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帮助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接受了处罚。执法人员当场对李某清理的小广告进行了验收,并告知李某今后可以联系物业在小区的电子屏上播放修锁广告,宣传经营的同时方便居民。李某表示保证吸取这次教训,今后将用文明合法的方式宣传经营。

  私搭阳光房 拆!

  ■ 相关条款: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私搭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案例回放:

  西青区张家窝镇综合执法大队在全镇域内开展“拆违清脏治乱”工作。5月7日巡查时,执法队员发现香堤园16-2-102业主未经许可私自搭建阳光房。执法队员立即与业主进行沟通,讲解创文大形势及《条例》的相关内容,向业主说明私自搭建违法建筑属于违法行为。

  通过执法队员多次对业主做工作,该业主同意在执法队员的帮助下拆除违法建筑,共计拆除20平方米。

  全市城市管理部门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在重点地区、重点道路开展清脏治乱工作,对《条例》规定的六大类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治理,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

  广场舞扰民 管!

  ■ 相关条款: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案例回放:

  5月9日17时57分,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嘉陵道派出所接报一起在南开区田川里3号楼下川府小花园内放音响扰民的警情,民警到现场处置。现场一名叫张某某的女子在小花园内放音响,周围有数名人士跳广场舞,民警当即对此行为进行劝阻,并将音响的所属人张某某带回派出所内。

  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民警责令其改正,并告知张某某如不改正将依法处理,张某某签署了嘉陵道派出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不文明养犬篇

  遛狗不牵绳 罚!

  ■ 相关条款: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

  第七十一条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 案例回放:

  5月2日早上8时许,在《条例》正式施行的第二天,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芥园派出所值班接警民警接到了110指挥中心转来的一个警情。

  “在红桥区河庭花苑小区10号楼前,有人遛狗不牵狗绳。”值班民警想到最近分局组织学习的《条例》内容,立即意识到“遛狗不牵狗绳”是属于违反《条例》第七十一条的不文明行为,立即将警情向在外巡逻的1号巡逻车进行了通报,芥园派出所民警接到警情后立即赶往案发地,并打开了执法记录仪。

  到达现场后,两名民警看到一名女子身旁有一只棕色泰迪犬,犬的脖子上没有系着束犬链。两名民警经现场询问该名女子,其就住在该小区内。这名女子早上下楼遛狗,因见没什么人就没有系狗绳。民警现场对该女子进行了法制教育,并将《条例》中规定遛狗未系束犬链应予以罚款处罚的规定告知该女子。依据《条例》规定,民警对该女子予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该名女子表示悔改,按时缴纳了罚款,并表示今后一定会按照《条例》的规定文明养犬,依法养犬。

  自5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公安红桥分局加派警力进行巡查,及时对违反《条例》的警情进行处置,依法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处罚,确保了《条例》落地,并确保做好《条例》贯彻落实的实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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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天津日报  编辑:宋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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