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瓶、烟头、果皮、纸屑……在车水马龙的路上,常常会看到一些机动车驾驶员或者乘客随手将这些本应放入垃圾桶的物品,直接从车窗抛到路面上。车窗抛物,抛掉的不仅仅是垃圾,还毁掉了文明。最近,西青区一司机不仅违章,还顺手从车窗内扔出烟头,直接受到了处罚。
不文明现象
5月21日早7时左右,西青区柳口路与崇文道交口处车流量正常。此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而来,却被在此执勤的公安西青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杨柳青大队民警示意拦停。原来,柳口路属于货车禁行道路,路面有明显的货车禁行标志。然而就在交警拦检过程中,一个小小的烟头突然从驾驶室里飞了出来。交警当即告诉不以为意的驾驶员,他又违法了!最终,杨柳青大队民警对该驾驶员的两项交通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并记分。领到罚单的驾驶员也认识到,要守法驾驶、告别交通陋习,做文明交通人。(平安天津)
哪些驾车陋习会受处罚?
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的潘玉华解释说,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向车窗外抛物虽看起来是小事,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甚至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前方车辆抛物,后、侧方车辆会下意识躲避或减速,容易造成车辆追尾;若后方车辆是非机动车,扔出车窗外的矿泉水瓶、垃圾袋会直接影响到非机动车行车人的安全。不仅如此,车窗外随手抛物的行为也给环卫工人增加负担,增加了环卫工人因在马路中间打扫垃圾而发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不仅如此,根据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违规鸣喇叭的;(二)违规变道、掉头的;(三)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四)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五)不按照规定停车的。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什么是违反禁令标志?
潘玉华律师表示,禁令标志是一种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车辆走了不让使用的道路;或者走了只让单向行驶的道路;或者这个路口不让右转车辆却右转了;或者在禁鸣喇叭的路段按了喇叭;或者在禁止超车的地方超车了;或者在限速的地方超速行驶等等,这些交通违章行为都叫违反禁令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中,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案例中的道路属于货车禁行道路,路面有明显的货车禁行标志,而该轻型普通货车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上的规定,交警应当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记分和罚款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