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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系统执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试行)
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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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城管监〔2019〕156号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系统执行《天

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条款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市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城市管理系统执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9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城市管理系统执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试行)

  为严格执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涉及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根据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规范和行使《条例》涉及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条款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便于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明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实现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所适用的法规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相同的要求。

  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有关情节和情形

  (一)应当综合、全面考虑的情节

  1.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2.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3.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

  4.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6.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二)从重处罚的情形

  1.主观恶意,明知故犯;

  2.后果严重,反映强烈;

  3.区域敏感,影响恶劣;

  4.不听劝阻,再次违法。

  (三)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3.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三、《条例》涉及城市管理系统法定职责条款自由裁量基准

  (一)《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

  2.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五十元罚款。

  3.阻挠执法工作,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

  处罚基准: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

  2.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一百元罚款。

  3.阻挠执法工作,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4.违法行为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毁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损害树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处罚基准:

  1.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处基准价值五倍的罚款。

  2.阻挠执法工作,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处基准价值十倍的罚款。

  (五)《条例》第六十六条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

  2.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阻挠执法工作,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六)《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1.自行拆除的,不予行政处罚。

  2.配合强拆工作的,处五千元罚款。

  3.阻挠强拆工作的,处两万元罚款。

  (七)《条例》第七十条:“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的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处罚基准:

  1.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阻挠执法工作,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八)《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

  2.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五十元罚款。

  3.阻挠执法工作,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至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有关适用问题的规定

  本规范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包含上、下限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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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天津政务网  编辑:宋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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