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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依法收缴烈性犬罚款5200元
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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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滨海新区公安局航空路派出所及时果断查处辖区内一起违反《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行为,收缴烈性犬一只,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以罚款5200元,这也是滨海新区警方依照条例查处的首只烈性犬。

  5月31日18:41,航空路派出所接警称,保税区空港中环南路某公寓发生一起违反《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涉犬警情。接到报警后,航空路派出所民警迅速前往现场处置,及时固定现场证据,依法将违法嫌疑人带回所内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核查,当日18:35,郭某携其5岁儿子李某在天津空港经济区某公寓内广场上玩耍。其间,王某携带其饲养的法国斗牛犬到广场遛弯儿,未采取拴绳等安全措施。后该犬追逐李某,致李某受到惊吓,郭某遂报警。

  根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天津市建成区内禁养犬只种类的通告》的规定,法国斗牛犬属烈性犬。王某在建成区饲养烈性犬,且携犬外出未采取拴绳等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依照《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新区公安局批准,航空路派出所依法对王某处以罚款52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其违法饲养的烈性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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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每日新报  编辑:宋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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