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起,《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有细心的市民发现,同一类不文明行为,有时处罚的数额却不一样,那么执法的标准究竟是怎样的,哪些情况从重处罚,哪些情形可轻罚甚至不罚?近日,由市城市管理委印发的《城市管理系统执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试行)》便解决了这些问题。
该《规范》规定了对不文明行为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的情形,以及对不同情形的自由裁量基准。其中,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全面考虑的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
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主观恶意,明知故犯;后果严重,反映强烈;区域敏感,影响恶劣;不听劝阻,再次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包括: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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