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机动车停放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车停人行道 拖走还被罚
案情简介:前不久,市民张先生购买了一辆轿车,但他所居住的小区停车位有限,加上张先生下班比较晚,小区车位都被其他业主占了,他只能将车停放在小区附近的人行便道上。该人行便道平时行人不多,张先生认为临时停放应该不会耽误其他行人行走。但第二天,张先生突然接到父母打来的电话,立即赶回老家处理家事。四天后,张先生回到家,发现自己的车已经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走,并被告知要缴纳罚款。
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违规鸣喇叭的;(二)违规变道、掉头的;(三)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四)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五)不按照规定停车的。据此,本案中的张先生不按规定停车的行为是不文明行为,触犯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应当予以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本案中的张先生不按规定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应当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法治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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