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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聚焦 只要高空抛物就是违法行为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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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眼聚焦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增加调查和追偿内容 

只要高空抛物就是违法行为

  漫画 孟宪东

  “头顶上的安全”一直是广大市民关注的问题,而“高空抛物、坠物”的“连坐”一直饱受争议。近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审稿”中增加了调查职责、事后追偿制度以及建筑物管理人的管理责任,这和过去的规定相比是一个进步,但并不意味着由“连坐”引发的社会和法律问题就此画上句号。

  案例回放:

  找不到加害人共同补偿

  事发当天,原告袁某的汽车停放在武汉市某花园小区4号楼楼下的一个停车位上。当日12时许,该小区物业公司通知袁某的家属,称袁某的车辆被高空坠落的瓷砖砸中。紧接着,袁某的家属向派出所报警,并接受了民警的询问。民警与小区物业公司人员一起到现场进行了排查,未能确定具体侵权人。之后,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支付维修费2625元。

  袁某称,4号楼共有8户进行装修。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袁某将8位房主一起起诉至法院。然而这8位被告均不承认瓷砖是从自己家飞出的,并且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原告袁某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袁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4号楼只有正在装修房屋的住户有加害的可能,亦不足以证实4号楼仅本案8名被告家中正在装修,故4号楼2层以上已办理收房手续的41户建筑物使用人均有可能是加害人。由于本案致害的瓷砖与小区外墙面的瓷砖一致,不能排除瓷砖自动脱落的可能性,小区管理单位亦不能免除责任。经法院释明后,原告袁某逾期不申请追加被告,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未起诉的责任人所应承担的补偿责任应予扣减。

  原告袁某主张的维修费2625元,予以确认,但其主张误工费2000元缺乏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最后,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令8名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补偿款62.5元。

  详细调查 确定责任人

  2018年6月22日10时许,两岁男童小东在小区内的小型游乐园玩耍时,突然从高层住宅坠下一扇纱窗,砸到小东的右脸上,造成其严重受伤。经鉴定,孩子的面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小东受伤时所在的小型游乐园位于小区13号楼及16号楼之间,这两栋楼为26层的高层住宅。事故发生后,小区物业及公安机关对游乐园周围住宅进行排查,确定13号楼两处房屋和16号楼一处房屋缺失与坠落纱窗相类似的纱窗。

  小东的家长以孩子的名义,将这3处房屋的房主陈某、冯某、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小东的代理人表示,在无直接证据证明纱窗是从哪一户坠落时,3被告均有可能成为侵权人,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近11万元。3被告均不承认是自家的纱窗砸伤的小东,更不愿意承担责任。其中,被告王某称,她家的纱窗在3年前因暴雨脱落,之后未安装纱窗,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法官经审理确认,原告系被从高层住宅坠落的纱窗砸伤,经民警及物业公司及时排查,未能确定具体侵权人。但经排查,确定致害纱窗最有可能来源于与游乐场相邻的13号楼及16号楼,并确定上述两栋建筑中只有3被告的房屋存在纱窗缺失的情形。故3被告均有可能系侵权人。依据民警入户查勘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陈某、冯某家房屋窗户处缺失的纱窗均存放在其房屋内,可排除致害纱窗系从被告陈某、冯某房屋坠落的可能性。被告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缺失的纱窗在3年前就因暴雨脱落的事实,不能排除致害纱窗从其房屋坠落的可能性,故被告王某应对原告损失予以补偿。最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万余元。

  该案件体现了调查环节的重要性,如果未经详细调查即要求3户居民共同赔偿,显然不适当。

  专家说法:

  老规定未解决追责问题

  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伊戈表示,高空坠物发生后,如果砸中人或财物,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例如成都市民陈某被茶杯砸中导致创伤性癫痫,发生十几万元医疗费;济南某老太被菜板砸中,抢救无效死亡。这些悲剧发生后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属于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二是谁来承担后果。高空坠物根据情节、后果可能属于治安处罚或刑事责任,也可能仅属于民事侵权责任。有些事件的肇事者可以找到,但很多高空坠物事件由于楼层高、没有监控、难以排查清查等原因,找不到具体肇事者,让受害人流血又流泪。鉴于这些难题,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连坐”条款,这属于面对现实的妥协。高空坠物“连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困境,济南被菜板砸中抢救无效死亡某老太的亲属起诉该楼二层以上15户居民要求赔偿。因该案件发生在2010年《侵权责任法》之前,当时尚无“连坐”条款,法院认为无法确定菜板是谁扔的,驳回起诉。“连坐”条款适用9年来,解决了大量此类纠纷。

  刘律师表示,高空坠物“连坐”主要解决了受害人索赔的问题,但是并未真正解决对肇事者的追责问题,邻居们共同和真正的肇事者买了单,未起到惩罚作用。该条款未明确什么情况下才算是“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由谁来调查具体侵权人。由受害者或家属来调查显然是不现实的,更多需要依靠公安、法院、居委会、业委会、物业等机关或组织。“连坐”的兜底,可能导致调查环节缺失或疏漏。《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关于调查环节的规定,为追查责任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条款“落地”尚需细化

  南开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教授、博士生导师陈耀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近些年来,各地因高空抛物、坠物引发的案例时有发生。仅今年6月,媒体就报道了3起事例。高空抛物、坠物使一个个鲜活的生命遭受重创、甚至不幸离世,不仅给被害人家庭带来沉重打击,也挑战着城市安全文明的底线。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则由可能引起加害行为的所有建筑物的使用人对被侵权人给予补偿。基于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该规定有利于保护受害人,而遭到惩戒的却大多是并无责任,却受“高空坠物连坐条款”牵连的建筑物使用人。有鉴于此,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针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030条增加了如下内容:一是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即无论是否伤害到他人,只要高空抛物就是违法行为。二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明确了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承担先行调查职责,“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只有“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四是明确了事后追偿制度,即如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如此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弥补了可能加害人承担“连坐”责任的不正当性,利于保护无责任建筑物使用人的合法利益。五是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的管理责任,即要求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修正,值得肯定,但新规定在适用中如何“落地”,尚有可细化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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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天津日报  编辑:宋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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