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公交车,辱骂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相关事件屡见不鲜,即便如此,还是有人以身试法。日前,一男子因坐过站示意司机停车遭拒,不顾公交车处于行进状态,用手拉拽方向盘,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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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6日7时许,一辆662路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车上乘客李某某(男,61岁,本市人)因坐过站示意司机停车遭拒,不顾公交车处于行进状态,用手拉拽方向盘,造成公交车撞到友谊南路路边护栏后停下。李某某被公交车安全员当场控制,车内无人员受伤。接报警后,公安河西分局迅速派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并会同公安交警、公交治安管理部门及时调取监控、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现李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官方微博)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 实施这些行为将从重处罚
天津满华律师事务所的潘玉华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以上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另外,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驾驶公共交通工具时
驾驶员如何做到遵纪守法?
潘律师说,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时,不仅乘客要做到遵纪守法,对于驾驶员也是有一定要求的。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另外该《意见》还规定,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除驾驶员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遭遇类似事件时,其他乘客也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根据该《意见》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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