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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在身边:宠物伤人,饲养人需要负责
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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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您好,我是本区居民王某,前几天我带孩子在小区里玩儿,突然有一只狗跑过来,咬伤了孩子。我们马上带孩子去医院,打了疫苗,并留院观察。经查证,这只狗的主人是同小区居民张某,有小区监控证明我家孩子和其他人没有挑逗狗的行为。小区物业调解过一次,但是对方不愿意支付医药费,说与他无关。我想咨询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动物饲养人张某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孩子的损害,而且有监控证明被侵权人无故意或过失,也没有过错第三人,那么动物饲养人张某就应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您可以起诉张某要求赔偿孩子的医药费。另,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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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天津日报  编辑:宋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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