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村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对一名在楼上向外抛物的男子开出“向外抛掷物品”罚单,这是《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施行以来,新村街在辖区内对“高空抛物”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
11月15日上午,新村街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金山、唐益君在进行日常巡查的过程中,路过福安里十二栋时,突然上空有一袋子物品坠落到地下,抬头一看,发现一名50多岁的男子在四楼窗户上向下观看。工作人员马上分析,此人就是向外抛掷物品的人,马上跑上四楼对该男子进行批评教育。依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可处罚五百元,考虑该男子有身体状况,认识态度较好,处罚50元罚金,该男子表示今后一定不会再向外抛掷物品。
“以往在高空抛掷物品很难发现,只能依靠宣传教育,效果不是很好。”新村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表示,今年《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出台,为有关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大大增强了对不文明行为的威慑力。“罚款不是目的,我们是用教育与执法并重的手段,加大检查力度,为不文明现象戴上‘紧箍咒’。”
据统计,自今年5月1日《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施行以来,新村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已对不文明行为处罚43起,罚款2150元。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 记者 张智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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