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学一点法,遇事少抓瞎!这里是《话说民法典》系列微视频之《高空抛物篇》。
天上不常掉馅饼,但从天而降的花盆、瓶子、西瓜皮倒不少见。近年来,高空坠落物致伤案屡屡发生,但往往因肇事者难以确定,导致案件的侵权责任难厘清,引发争议。“头顶上的安全”也成为全社会的关注。
为了不让彼此的头顶成为随时爆炸的“雷区”,《民法典》确定了基本规则,防止高空坠落物现象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剧中角色由西青区司法局工作人员扮演)
《民法典》第1254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高空抛弃物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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