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这可不仅仅是生活中的陋习,更是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最近,滨海新区一男子杨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天津检察机关首次以涉嫌高空抛物罪,作出批捕决定的案件。
2021年3月12日下午,滨海新区公安局接到市民报警,说家里人吵起来了,儿子正从4楼往下扔东西。据了解,平时此人好吃懒做,什么也不干,当天也是因为点鸡毛蒜皮的事,嫌母亲做饭不合口,又吵起来了,他一生气就把这些东西扔到楼下。
杨某承认了自己高空抛物的事实,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并将案件移交到滨海新区检察院。根据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291条之二的规定,杨某涉嫌高空抛物罪。
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了高空抛物罪,指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