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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学校保护 怎样保护“少年的你”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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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不能公开学生成绩”

  “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学生有休息的权利”

  校园欺凌零容忍

  为了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健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制度,近日,教育部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其中的一些教育热点问题,老师、家长、专家怎么看?

  “学校不能公开学生成绩”“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学生有休息的权利”……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因为涉及了有关教育的不少热点、难点,从而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和讨论。我们也从中梳理了几个家长们最为关心的问题。

  政策解读:

  58条具体措施 做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

  此次《规定》共58条,涉及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受教育权、休息权利、财产权利等,以及防范欺凌、性侵等措施。

  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权益方面,《规定》明确提出,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性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在保护未成年人教育、休息、财产权利方面,《规定》指出,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同时,《规定》加入了保护制度,包括校规、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网络管理等内容。如在教学管理中,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禁止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信息以及商业广告进入校园;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为学生提供的上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专家观点:

  最全面最系统最具体的文件 关注操作细节

  “此次出台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可以说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中小学生学校保护这部分出台的最全面、最系统、最具体的一个文件。它的出台主要是为了细化去年刚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里关于学校保护这一章的规定。”市教科院教育法治与评估研究所研究员方芳说。

  方芳分析《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在保护范畴上,基本涵盖了中小学生在校内的所有相关权益,比如人身权、受教育权、财产权、休息权、肖像知识产权、参与权等,这些都属于学生权利保护的范畴,这次《规定》把这些权利进行了一个集中的梳理。二是根据中小学生在校特点,从各个方面包括教学、药品、心理健康网络,还有教师等,都在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规范。三是针对特殊需要保护的情形,比如对目前关注度非常高的校园欺凌和性侵问题,作出了严格规范。此外,此次《规定》把一些新的制度,比如说强制报告制度,还有教师从业限制等都纳入其中,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所以总体来说,这个《规定》比较全面、系统、具体地从学生保护这个角度出发,规范了学校应当做到的各个层面的职责和义务。”

  同时,方芳表示,由于该《规定》属于国家层面的文件,各个学校还需要特别关注实践操作层面的环节,“《规定》把基本的点都规范到了,但是具体操作的细节还需要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后再进行操作。所以在实践中,学校更应注意操作过程中如何规范和细化这些环节,做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学生。”

  学生隐私关键词:

  成绩、名次、升学情况

  原文: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此次《规定》在学生人格权益保护的条款中,明确将两种情况纳入了对学生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第一种是明确学校不得公开学生的个人考试成绩、名次、升学情况等。第二种是学校不得泄露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获取的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

  对于第一种情况,市教科院教育法治与评估研究所研究员方芳表示,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升学情况等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我认为,要求学校不得将这些信息对外公开和宣传,也是对学生个人信息的一种保护。”方芳说。

  正方 “唯分数论”违背了我国育人理念

  其实不得公开学生成绩和排名也是近几年教育政策一直坚持的导向。因为目前在我国基础教育领域,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家长和学校都出现了过分重视学生分数的情况,“唯分数论”的出现不仅违背了我国五育并举、立德树人的育人理念,更是在实践中使得众多家长产生焦虑感,出现了校内“减负”、校外“增负”的情况,对孩子的身心发展都不利。“所以,禁止公开学生成绩和排名也是想扭转这种过分重视分数的偏向。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家长因此会担心自己完全不了解孩子的学习情况,不能正确认识孩子的学习水平。我觉得不公布成绩和排名不等同于完全不告诉学生或家长,这里的不公开应是不在公共场合或场域使多人知晓,家长要想知道孩子的情况可以单独咨询老师,老师可以针对孩子的具体情况,和家长沟通孩子的学习状况,让家长做到心中有数。”方芳说。

  反方 升学情况不涉及隐私

  不过,对于学生隐私的保护,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璐有着不同的看法。“因成绩、名次会与学生个人的权利产生关系,因此作为学生隐私的范围是可以的。但学生升学情况是否属于学生隐私的范畴有待商榷。如果学校在不涉及具体学生个人的情况下,仅公布升学人数或以百分比的形式进行宣传,则不涉及个人隐私。虽然我个人也认为学校宣传升学情况的做法不适当,但不应归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而应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制。”同时,高璐表示,还应该注意隐私权保护与舆论监督之间的权衡。一般而言,为了方便舆论监督,奖励、资助需要经过公示程序。如将个人信息作为隐私进行保护,那么将导致舆论监督的失效,“有可能导致学校‘暗箱操作’情况的发生。”

  休息权利关键词:

  休息权、提前到校、课间出教室

  原文: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负担。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培养学生良好作息习惯,保障学生在家的睡眠时间。

  “我确实很惊讶《规定》里居然用了‘休息权利’这个词。”小学六年级学生彬彬的家长王凯说。由于孩子妈妈的工作需要倒班,从彬彬上小学开始,一直由爸爸王凯辅导作业。在王凯的记忆中,从孩子小学三年级开始,作业量突然加大,特别是进入小学高年级后,晚上写作业到11时成了“家常便饭”。

  “这么多年,我都习惯了孩子每天写作业到半夜,周末也是在各种辅导班里度过的生活。孩子已经成为了学习机器,而我也似乎忘记了他还有休息的‘权利’。”王凯说。

  正方 保障学生睡眠时间很有必要

  与王凯持相似观点的还有初三学生家长刘晓慧,“是的,孩子们太需要休息了。《规定》里提出的要保障学生在家的睡眠时间,我觉得很有必要,同时,我也建议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午休时间。特别是升学年级的孩子们,他们非常辛苦。前一段时间在网上看到外省市的一所学校为学生们配备了折叠午休床,其实天津也可以尝试。”

  反方 课间时间所有孩子都跑去操场,

  将是什么景象

  对于家长的呼声,老师们的观点有所不同。“有的家长说作业太多,孩子写到半夜,这其实跟孩子写作业的速度和学习习惯有关系。有的学生放学后进家门就会写作业,有的学生玩到晚上八九点才想起来还有作业没写。我们也在班里做过小调查,近一半的学生家长还会额外给孩子布置课外作业。”小学五年级班主任江老师说。

  此外,《规定》中提出“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也引起了家长们的热议。据了解,为了鼓励学生在课间锻炼,我市各小学的普通课间休息时间已经改为15分钟。但是走访中记者发现,不少学校的课间时间依然“静悄悄”。“这里面不仅有安全问题,更多的是场地问题。比如部分学校场地有限,一个年级就有20个班,如果课间时间,所有孩子都跑去操场上锻炼身体,那将是什么景象?”一名小学校长坦言。同时,他表示,虽然受到场地限制,但学校会组织学生在教室做一些室内课间操。

  校园欺凌关键词:

  殴打、辱骂、抢夺、恶意排斥、诽谤传播

  原文:教职工发现有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教师应当关注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原因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

  近年来校园欺凌问题广受社会和政府部门的关注,教育部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针对预防校园欺凌开展了大量的工作。此次《规定》在第四章的“特别保护”章节中,对校园欺凌的防治进行了大篇幅的规定,包括预防欺凌教育、入职查询、不得与学生谈恋爱等。可以说是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校园欺凌防治要求的进一步细化。其中的问题也都是家长特别关心的问题。

  零容忍 预防、制止、关注,强化学校职能

  方芳研究员总结其具有三个比较突出的特点:一是明确了学校的预防机制,这种预防不仅局限于学生群体,还包括教师和家长。即教职工要学习预防欺凌的措施方法,教师要学会识别和界定校园欺凌;加强对学生的专题教育,学生要知晓校园欺凌的界限;家长的家庭教育也是预防校园欺凌的重点,通过学校要加强对家长的指导教育。二是明确了教职工发现欺凌的制止义务,并具体化了欺凌情形,提高了可操作性。《规定》对肢体欺凌、言语欺凌、财务欺凌、关系欺凌、网络欺凌等不同的欺凌类型都进行了列举式的描述,有利于教师在实践中具体操作。三是强调了欺凌关注,强化了教师及早发现欺凌苗头的义务,特别是对于那些有特殊情况或出现了特殊表现的学生要及时关注,及早预防校园欺凌的出现。

  据了解,除了《规定》中提到的这些校园欺凌防治,《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若干规定》还强调了学校教职工应当平等对待学生,不得因学生的家庭背景、经济条件、学习成绩、行为习惯等因素对学生差别对待。“教师带领学生创建平等、友善、团结的班集体,形成互助友爱的班风。另外,学校从专业的角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心理健康辅导员,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学生及时给予关心和心理辅导。”方芳建议。

  “一方面要对实施欺凌者进行惩戒,另一方面还应加强对于被欺凌者的保护。该《规定》中对于被欺凌者的保护措施创新不足,提及的心理疏导或调整班级在教育实践中已经有所应用,但对于能否为受欺凌、性侵等学生更换学校,在制度层面缺乏明确的规定。我认为,《规定》可以对此作出回应,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对特殊的受伤害学生应可以更换学校就近就读。”律师高璐说。

  撰文 记者 张雯婧 摄影 记者 谷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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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天津日报  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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