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静海区静海镇发生了惊险、揪心而又感人的一幕……
4月12日下午15时许,在静海区静海镇旭华道与南环路交口处,一名女子落入路边的深水渠中,随时有溺亡的危险,情况十分危急!
紧急关头,一名好心大哥
奋不顾身跳入水中
托举溺水者奋力游向岸边
在热心群众共同努力下,女子被成功救至安全区域。随后,大家合力实施了紧急救治,帮助呛水昏迷的女子吐水脱险,直至120救护车赶到现场。
众人的勇为义举为女子争取到了宝贵的抢救时间。最终,女子经送医救治成功脱离了生命危险,而几位见义勇为者却悄悄离开了现场……
水火无情、人间有爱
危急时刻、挺身而出
他们的善举深深感动着我们
静海区见义勇为协会在获悉该情况后,立即对此次见义勇为行为开展了走访核查。
“遇到危难,咱就搭把手,谁还能见死不救啊!”经多方查找,那位跳水救人的好心大哥终于找到了。他叫白昊,今年43岁,静海区人,在静海镇从事个体经营。
“游到她身边时,她已经因为呛水昏过去了,我一边把她的口鼻托离水面,一边往岸边游,说实话,因为有淤泥,到岸边时一点力气都没有了,最后连我都是让岸上的大伙拉上来的!”据白大哥回忆,事发时,他正在附近垂钓,听到异响后发现有人落水,他并未多想,脱下上衣和鞋子就直接跳入了水中。
为白大哥点赞!目前,静海区见义勇为协会已经开展对白昊等人见义勇为行为的核实认定工作。
《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解读
一、什么是见义勇为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具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事迹突出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或者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四)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见义勇为情形。
二、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公安机关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群体,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等荣誉称号。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表彰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等情况需要保密的除外。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荣获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以及被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全国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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