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明天是国际家庭日,和平区人民法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家事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法官以案释法,引导全社会树立家和万事兴的理念,倡导家庭成员之间互敬互让、尊老爱幼、和睦相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夫妻分居 丈夫私卖房屋
尹某(女)、李某某(男)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7年10月后双方一直分居,孩子随母亲生活。二人婚后共同购买和平区房屋一套。2019年,李某某自行变卖该房屋,所得房款730万元,买方已付款,尚未过户。得知房屋被出售后,尹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对房屋进行查封,及时阻断房屋过户。尹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尹某抚养,李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
承办法官及时与双方沟通,并开展调解工作。法官了解到,730万元售房款中有45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已被其他法院执行完毕,剩余280万元。考虑到孩子随母亲生活等因素,经法官反复做工作,李某某同意离婚,并一次性支付尹某房款180万元,婚生子由尹某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法院解除对房屋的查封,确保买方及时办理过户。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私自出售,严重损害女方的财产权利,女方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本案中,法院及时审查女方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阻断房产过户,为女方顺利分割售房款赢得了有利条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有效开展调解工作,既保护了女方,又尽可能缩短审理时间,减少对房屋买受人权利实现的影响,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生母失踪 外祖父争监护权
张某系生母生父非婚生育,张某生母与继父结婚后,张某随他们共同生活。母亲婚后又生育一子一女。2021年5月,生母和继父产生矛盾,便带张某另居他处,继父抚养两名子女。之后,张某住所地政府部门发现孩子无人照顾,流落街头,公安部门便联系到张某外祖父。外祖父随即将张某接回,并表示愿意抚养孩子,申请撤销张某继父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法院联系张某生母,发现其下落不明;张某生父向法院邮寄书面声明,同意外祖父获得监护权;张某继父也表示,自己目前无能力继续履行对张某的监护职责,同意孩子外祖父的申请。故法院裁判,撤销张某继父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张某外祖父为其监护人。
关于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法律上有强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在不存在前一顺序监护人或者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时,后一顺序监护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定监护人。撤销原监护人,指定新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本案中,被监护人面临危困,继父未能及时发现并尽到监护职责,且继父还要独自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和时间精力履行监护职责。外祖父将孩子接回家后,祖孙俩相处融洽,外祖父也为孩子提供了稳定的居住环境和良好的生活保障,细心照顾日常起居。现孩子生母寻找不到,生父和继父均同意指定外祖父为监护人。法院综合考量,最大限度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让孩子拥有健康成长的环境。
居无定所 九旬老母起诉子女
一名91岁高龄的老母亲,自20多岁丧偶后,独自将三名子女养育成人。老人将其名下房屋全部分给三名子女,自己无固定居所,只能在三个子女家轮流居住。但由于女婿、儿媳的原因,老母亲在哪家都不能长期居住,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三名子女给付赡养费,其自行租房居住。
本案中,原告已年逾九旬,独自生活存在困难,自己租房居住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为切实解决老人的生活难题,承办法官想到了养老院,在咨询养老院入住费用后,多次给老人的三名子女做工作。最终,原告与三被告达成一致,由三名子女每人每月给付原告600元赡养费,加上原告的退休金,其不仅能够入住养老院,每月还有1000余元生活费,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结案后,法官多次去养老院看望老人,对其进行回访,了解其赡养费是否到位以及实际生活情况,以司法温情守护老年人享受安稳的晚年生活。(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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