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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某小区高空抛物砸车案,法官这样判
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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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

  南开区法院适用民法典

  审结一起高空抛物、坠物

  损害责任纠纷案

  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责任

  有效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充分保障了居民合法权益

  和社会和谐稳定

  张三是南开区某小区3号楼102号住户,李四、王五、赵六、丁七和刘八、吴九分别为同楼另一侧201号至601号房屋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日前,张三报警称其私家车停放在房屋护栏外,被人高空抛物砸坏。后公安机关调查,但因现场没有监控录像,未能查到具体侵权人,故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四、王五、赵六、丁七和刘八、吴九及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车辆维修费5万余元等。

  案件受理后,民三庭承办法官王岩多次前往案涉地点实地调查,并向公安机关调取掉落物残片、现场照片、走访录像等证据。同时,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释法析理,告知各方当事人应积极提供见证人、监控录像等证据线索,以便确定实际侵权人。庭审中,201号至601号房屋住户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无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物业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张三停车位置不属于物业规划停车位。同时,各被告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张三的车辆系在案涉楼下被砸。

  法院认为

  根据案发当日的天气状况、掉落物在车顶和周围形成的痕迹、证人证言、报警记录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张三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存在高度可能性。结合停车位置、车顶被砸位置以及房屋位置关系,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在101号房屋一侧的二至六层较为合理。六层住户吴九提供的证据,已证明其事发至今不在此居住,且其阳台护栏底部和下部均安装有一定高度的铁丝网,故应当排除其存在抛物、坠物的可能性,吴九对本次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张三停车的位置,并非物业公司规划的停车位,且在本次事故之前,相同位置已发生过物品掉落的情况,张三在明知存在物品掉落风险的情况下,仍长期在此停放车辆,故应对本次车辆受损承担一定责任。

  物业公司未能在物业管理和服务中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尤其是事发地无监控设备,这也是本案无法查明实际侵权人的重要原因。同时,张三停放车辆的位置并非其规划车位,但其亦未加以制止和管理,其物业管理服务存在一定失职。

  最终,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综合认定后,法院判决:张三自身存在过错,承担30%的责任;201号至501号住户各自就车辆维修费用承担10%的补偿责任;物业公司未能在物业管理和服务中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坠物损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民法典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承担规定,引导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注意采取相应安全保障和防范、监控措施,对化解高空抛物这一城市顽疾具有现实意义。本案采用经验判断规则,通过排查录像,实地查看,走访调查等方式,依据“高度盖然性”标准,结合其他证据确定损害事实发生,依法厘清各方民事主体责任承担比例,有力保障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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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天津政法报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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