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即便做了再大的错事,也应由法律对之进行制裁,而绝不该任由某个人私设公堂,肆意妄为。
张爱玲说,生命是一袭华美的袍,上面爬满了蚤子。可对有些人来说,这袭“华美”的袍不但爬满蚤子,而且早已破烂不堪,不但没了让人赏心悦目的美丽,甚至连最起码的遮羞功能都已失去。对他们来说,也许并没有闲情逸致思考什么华美的袍,或赏心悦目的美,却被硬生生地扯去了最后一块遮羞布,而且是在没有任何反抗余地的情况下。
7月21日,一篇名为“电梯惊现‘撒尿女’”的网帖开始流传开来,帖中有两张泸州某小区电梯视频监控的截图,图中是一名女子正蹲在电梯里小便,脸部非常清晰。记者调查得知,截图是从小区监控室中流传到网上的,保安的目的是“让她吸取一点教训”。
据了解,这名女子40多岁,经常到小区棋牌室打牌,“平时是很正常的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在电梯内随地小便,不但是个人素质的缺失,也是对公共道德的破坏,对这样的不文明行为进行谴责本无可厚非。
然而,“小便女”千不该万不该,顶多也是道德素质存在瑕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必要的处罚都可以理解,可是保安人员在没有对图片进行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就随意曝光了之,这种以恶制恶的处理办法,不但过于简单粗暴,而且也超越了法律的底线,侵犯了这名女子的隐私权。
当然,也有人力顶保安“杀鸡给猴看”的做法,认为在公共场所“不雅”就不要谈“隐私权”。我想,持有这些想法的人,恐怕还有几个基本的原则没有弄清:一、保安可以“杀鸡给猴看”,但是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拿这些监控图片来说,保安并没有发布权,没有经法定程序,不允许将此公之于众。二、“小便女”的不雅行为确实不该,但自有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任何人无权私设公堂任意处置。三、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并不是你、我、他就能决定有没有的。
无独有偶,就在前不久,温州某服装市场抓到了一个女贼,店主们先是给她挂了一块写着“我是小俞(应为‘偷’),该打”的牌子,然后让她跪地磕头,经过一番“折腾”才被保安带走,这期间不断有人在旁边拍照。
在道德层面上说,用不文明的方式对待不文明行为,只能是对文明精神的破坏。在法律层面上说,用违法手段对待违法行为,只能是对法治精神的破坏。一个人,即便做了再大的错事,也应由法律对之进行制裁,而绝不该任由某个人私设公堂,肆意妄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