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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校园网络欺凌案
2026/07/07
欢迎参与网络文明传播: 

  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未成年人校园网络欺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多名未成年学生通过微信群、朋友圈辱骂同学、恶意P图、扩散丑化照片,严重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法院依法判决侵权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向涉案学生家长送达《家庭教育令》,以司法利剑整治网络欺凌乱象,补齐家庭教育监护短板。

  小晴(化名)与小琳(化名)原系微信好友。小琳看到小晴在微信评论区发布的文字、图像内容后,误以为小晴暗中辱骂自己,随即联络多人组建微信群,将小晴拉入群聊,并将群名设置为侮辱小晴的文字,群内共计26人,包含多名匿名微信用户。

  小晴进群后,小琳等人多次以文字、语音形式公然辱骂小晴。为扩大负面影响、恶意羞辱他人,小琳将小晴的头像修制成黑白照片,在群内发布并转发至个人朋友圈,搭配侮辱性言论。其余涉案参与者相继截图转发、跟风辱骂,甚至将小晴的黑白头像恶意合成至不雅图片中再度传播扩散,此次网络欺凌行为持续发酵、不断升级。

  当天小晴选择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对小琳及其伙伴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小琳随后解散微信群,删除朋友圈内容。但小晴因此事心理受到严重创伤,曾前往医院进行心理检查。因无法接受私下道歉,小晴一方诉至法院,要求侵权学生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就医费用。

  承办法官审理查明,小琳等人结伙辱骂他人、恶意修图、公开扩散不良图片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传播范围广泛,已严重侵害被害人的名誉权与肖像权,构成民事侵权。虽然涉案人员事后主动悔过、致歉,但此次事件造成的网络不良影响并未完全消除,被害人遭受的心理创伤真实且持续,私下致歉无法完全修复损害、平复不良影响。

  承办法官结合各侵权人的年龄、过错程度、参与情节、危害后果及行政处罚情况,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避免因过度公开惩戒对未成年人造成标签化影响或二次伤害,依法判令小琳等被告向小晴出具书面道歉信,并分别向小晴支付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承担相应的心理就诊费用。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家庭教育缺位、未成年人网络监管缺失等问题,法院依法向涉案学生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家长切实履行监护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法治教育与品德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认清网络欺凌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同时要求家长严格监管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与社交行为,规范其网络言行,杜绝再次发生欺凌、侵权等不良行为。

  法官有话说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未成年人亦不能免责。本案通过“判决赔偿+家庭教育令”双举措,一方面依法保护受害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明确网络欺凌的法律代价;另一方面督促家长扛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打通“司法裁判+家庭矫正”保护链条。

  青少年遇到矛盾应通过沟通、求助老师或家长等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切莫因一时冲动选择抱团网络欺凌的方式发泄情绪。一次转发、一次辱骂、一次起哄,都可能让受害者长期陷入焦虑、抑郁之中,而施暴者及其监护人也将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遭遇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不要因恐惧而隐藏,应及时向父母、老师求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家长也需加强对孩子网络行为监管,家校协同发力,共同抵制网络校园欺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

 
 
稿源:天津政法  编辑: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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