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老年协会的会长,组织社区的文体活动;他多次深入社区,登门服务,十年如一日给老年人讲解法律知识;他利用专长,帮助老年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切身合法权益,让老人受益……他就是85岁的运起荣。
运起荣1930年出生,1949年入党。他曾任天津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他于1995年退休,至今整整20年。在这20年的退休生活中,他一直勤于学习,热衷奉献,先后义务帮助老年人维权600多人次,包括起草民事诉状、提供法律咨询等。“学习不停,奉献不止”,是他奉行的人生哲学和生活理念。他说:“杜甫讲‘人生七十古来稀’,可我已经85岁了,大大超过了。时间对我这样高龄的人来说,显得格外宝贵,学习和奉献,当是刻不容缓。”
1995年退休后,他取得律师资格,近20年来,先后义务帮助老年人维权600多人次,包括起草民事诉状、提供法律咨询等。记得有一位老人有一套房子租给了别人,租期马上就到。儿子准备结婚,等着装修新房。本来顺理成章的事,却因为纠纷,对方不肯腾房。急得老人心跳头晕、血压升高,万般无奈,前来求助。运起荣帮助老人维权有个原则,不是为打官司而打官司,而是设法帮助解决难题,帮老人实现利益最大化。详细了解了情况,他提出了协商解决和诉诸法律两套方案。但是他建议,最好首选协商解决,如果对方腾房确有困难,可以让点儿步,退一步海阔天空。因为,虽然官司肯定能打赢,但周期很长,儿子的婚期肯定被耽搁……老人接受了他的建议,帮助对方找到一处租房,还垫付了3个月的房租,对方很感动,很快腾出了房子。儿子如期举办婚礼,皆大欢喜。
二十年来,在不同场合,运老坚持为老年人介绍法律知识,讲解了宪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老年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帮助老年朋友树立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一方面,运老以讲座的形式帮助老年人学法;另一方面,他身体力行帮助老年人维权。作为一名律师,他把大量精力投注在奉献社会上,曾经无偿为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民事诉状等。
助老维权只是他“忙”的内容之一,运起荣还身兼市人大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河西区和马场街老年人协会会长、区形势政策与理论宣讲团成员、劳卫里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天津外语大学学生党支部校外导师等数职。因为他是“笔杆子”,街里、区里、市里的部门,时常请他帮着写材料。老伴儿心疼他,问他怎么比在职时还忙?他笑了,说:“夕阳无限好,难得老来忙!”
运起荣在助老维权实践中认识到,一个人的能力毕竟有限。所以,他积极推动立法,力求从法制体系上维护老年人权益。敢于直言、勇于坚持,展现了一名老法律工作者的风骨。
1998年,运起荣参与起草《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做了很多调研。以往起草实施办法,一般都是按照国家的法律分章设节,存有“小法抄大法”的现象。当时他向有关领导提出建议,我们不要抄大法,应该从我市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最终,起草了21条实施办法,解决了一些有关老年人权益的实际问题。依照立法程序,实施办法(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全票通过。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订老年法,当征求意见稿下发后,他对第二章有关子女应当“常回家看看”入法提出了不同意见。老年法修订稿通过以后,全国人大一位常委带人到天津调研时,运起荣在座谈会上又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常回家看看”是德治的范畴,属于教育引导问题。立法,第一必须有针对性;第二必须有可行性;第三必须有可操作性。经常回家看望老人关键是没有可操作性。多长时间、什么频率,才算“经常”?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子女也能表达孝心。回来给老人脸色看,闹别扭、“添堵”,又有什么用呢?如果是“倡导性”的,可以放到第一章总则里。但现在是放到第二章里面,分则是必须要执行的法律条款。定了就必须执行,不执行就是违法。违法必究,你怎么究?这样有失严肃。会后,一些人表示支持他的观点。运起荣说:“他们不说,我说。白说,也说。说多了,不白说。”
运老说:“干部有退休之日,而共产党员却无退休之时。”他运用自己的法律专长,20年如一日,做了大量有益于社会的工作。他荣获“全国优秀志愿者”、“全国最美老有所为人物”、“天津市十佳护老标兵”、“天津市先进老龄工作者”、“天津市优秀宣讲员”和“天津市文明市民”等荣誉称号。他说:“这些精神鼓励,远远胜过物质奖励。宋代诗人杨万里讲‘晚来斜日无多暖,映着西窗亦可人’,我决心把鼓励当动力,发挥余热,继续多学、多做、多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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