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5月1日起实施,《条例》中对私搭乱建的行为,明确处罚措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私搭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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