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露天焚烧 打好蓝天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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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等,不仅乌烟瘴气,污染环境,与“蓝天保卫战”背道而驰,还有可能酿成火灾事故,更有甚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案情简介:2019年5月7日,北辰区生态环境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徐某在北辰区西道南侧空地上露天焚烧垃圾,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办理结果:该违法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和烟尘的物质。”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区生态环境局责令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
案件评析:在我国城市和乡村,许多人对垃圾的露天焚烧见怪不怪,并不清楚其危害。徐某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明知焚烧垃圾会产生大量烟尘废气污染环境,还要随意焚烧。该案是《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以来,我区第一例露天焚烧案例。该案有助于提醒企业和民众要重视垃圾焚烧问题,改变焚烧陋习,提高广大群众相关的法律法规意识,增加法律知识储备,减少或避免环境不良行为,共同创造出秩序良好、环境优美的生态文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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