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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自由裁量基准解读
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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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类违法行为,为何罚他50罚我200?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自由裁量基准解读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针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私搭乱盖、随意喷涂广告等不文明行为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许多市民发现对于同一类不文明行为其处罚金额和处理办法并不是一概而论,而是限定了一个执法者可自由裁量的处罚幅度。有细心的朋友发现一些处罚的上下限标准差别较大,比如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待同一类不文明行为,为什么处罚数额不一样?执法时该如何掌握?哪些情况要按上限从重处罚? 哪些情形可轻罚甚至不罚?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全面考虑的情节包括:

  1.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2.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3.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 

  4.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6.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从重处罚的情形:

  1.主观恶意,明知故犯; 

  2.后果严重,反映强烈; 

  3.区域敏感,影响恶劣; 

  4.不听劝阻,再次违法。

  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3.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涉及城市管理系统法定职责条款的自由裁量基准(选编):

  《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2.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五十元罚款。3.阻挠执法工作,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七十条:“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的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处罚基准: 1.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阻挠执法工作,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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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天津日报  编辑:宋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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