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某分局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超市内有一只大型犬。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发现一只体高为50厘米左右的黄色中华田园犬。经查,该犬系超市老板焦某某饲养。通过询问,焦某某称该犬已饲养1年,由于对法律认识不足,始终没有为该犬在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发布后,焦某某只了解到在公共场所需要将狗拴住,对重点管理区域不能饲养大型犬的规定不太清楚,因此没有及时处理。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该派出所依法对焦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在建成区内饲养大型犬需接受处罚,依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养犬还需注意以下事项:1、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2、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3、养犬人应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按期注册,取得合法养犬资格并及时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4、养犬重点管理区(外环线内及外环线外的城市建成区)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每户只准饲养一只体高不超过45厘米的小型观赏犬。5、不得携犬进入公园、公共绿地、商业街区、饭店、医院、学校、游乐场、候车室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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