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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九:王某乙与王某丙、刘某某赡养费纠纷案
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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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氛围,天津高院甄选出十二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这些案例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明扼要的风格,对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典型意义及弘扬价值做了提炼,分别从热爱祖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诚信经营、诚信诉讼、诚实守法、环境公益、文明守规、友善互助等不同角度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

  王某乙与王某丙、刘某某赡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其夫(已故)共生育子女四人,长子已故,次子王某甲(案外人),三子王某乙,长女王某丙。刘某某现生活不能自理,随王某丙共同生活。刘某某曾于2014年起诉王某甲、王某乙,要求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900元。经调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王某甲、王某乙自2014年3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刘某某赡养费人民币500元。2017年4月,王某乙起诉称,2014年调解时之所以同意每月给付500元,是考虑到刘某某夜间需要请护工每月1800元的支出。自2014年3月后,王某乙按月支付500元夜间护工费至2017年2月,三年共计支付18000元,打到王某丙账户上。然而刘某某、王某丙从未请过护工。故王某丙代刘某某收取费用并无花费,应当返还该18000元,考虑到以前王某丙护理时王某乙每月支付150元费用,三年应扣除5400元,剩余126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由被告王某丙返还。请求:1.将赡养费调整为每月支付150元;2.判令王某丙返还王某乙给付的夜间护工费用12600元。另,庭审中王某乙自述其每月退休金4400元,刘某某自述其每月退休金29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现刘某某已年近百岁,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王某乙作为刘某某的子女理应对其履行赡养义务。王某乙与刘某某及案外人王某甲曾因赡养纠纷成讼,后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该调解书确定王某乙自2014年3月起每月支付刘某某赡养费为每月500元。现王某乙主张该调解书中确定其每月支付刘某某的500元,系王某乙给付刘某某的夜间护理费。但该调解书主文中并未明确该500元仅为夜间护理费。因此王某乙以刘某某、王某丙未请夜间护工为由,要求改判王某丙返还夜间护工费用12600元,并将赡养费调整为每月150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王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乙不服生效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当事人仅因每月500元赡养费争执不休,争点名于护工费是否支出,症结实为兄妹不睦。常言道,兄弟情深、相处不易,其因多缘情志各异或利益纠葛。然父子、兄弟位列天伦,形分而血脉相通,天然而不可更改,故难处亦当勉为之。申请人现年逾古稀、已为人祖,个中道理自当知行。刘某某已近百岁高寿,此果当有申请人及其他子女尽孝之因。申请人既言曾长年与老母共同生活而尽奉养之孝,则应对照料耄耋老人之付出与辛苦有至深体会,此绝非金钱所能计量者;为人不知之善行而成阴德,善莫大焉!自有天知与善报,何必与他人论短争长!申请人既言自己乃子女中最孝者,更当明“兄弟睦,孝在中。财物轻,怨何生?言语忍,忿自泯”之理。为区区数百元赡养费而母子、兄妹数番对簿公堂,实难令人称道,亦有悖申请人克己尽孝之初心,即便如愿亦得不偿失。想申请人之所以坚持己见,绝非金钱之计较,当因心结之未解。有道是苦海无涯回头是岸,一念之差往往结局两然。凡事当换位思考、相互体谅,宽人亦可慰己,退一步海阔天空,旁陌尚可相让,何况父母手足!唯愿申请人拨云见日开心结,不忘其初了争端,兄友弟恭慰高堂,身心愉悦度时光,立言立行以楷模子孙。相信申请人当能深明大义、知行合一,捐弃前嫌、息事宁人。关于申请人给付的500元赡养费是否包括护工费事,诚如一、二审判决书所言,原调解书主文中并未明确该500元仅为夜间护理费,况赡养费不仅系经济上之帮助,亦当具精神慰藉之功用,且该数额并未超出申请人的负担能力,故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王某丙予以返还之主张,本院不能支持。综上,王某丙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裁定驳回王某丙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仅因每月500元赡养费而争执成讼,争议焦点虽名为护工费是否支出,实则为兄妹不睦。一方面,案例通过释明赡养费兼具子女对父母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慰藉之效用,来进一步明晰判断赡养费给付标准需考虑的具体因素,即不仅应包括父母实际生活开销,还应综合考量当地平均消费水平、子女收入、子女照顾老人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另一方面,本案裁判文书通过引用《弟子规》等中华传统文化经典语句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充分领会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核,进而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法律立法精神和目的,真正做到敬老爱幼、互谅互让。本案例注重在坚持法律标准的基础上,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家事纠纷司法裁判和社会治理的价值引领作用,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积淀和司法智慧融入到案件审理之中,对于传承和发扬优良家风和美德,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点 评

  陈灿平

  天津财经大学教授、博导、处长,天津市案例法学会会长,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

  本案例有助于弘扬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和“友善”。“和谐”的要求之一是“老有所养”,“友善”的体现是公民之间(当然包括亲人之间)要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境外日本、韩国、泰国、新加坡、新西兰、葡萄牙等国家有专门的家事法院,我国也有法院已经设立家事法庭。对于家事案件,在处理程序和裁判文书上,可以适当进行情理交融的说服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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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天津高法  编辑:宋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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